跨境电商迎来新政策支持,出口商品退运可实现“零税负”(附解读)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称,自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可实现退运进境“零税负”。

跨境电商贸易实现了“买全球、卖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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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ean Shipping

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贸易机制逐步完善、国际物流网络持续疏通,我国跨境电商渠道加快拓宽,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通过这一渠道实现“买全球、卖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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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出台的政策旨在为这些出口退运商品减少税收负担。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符合条件的退运商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应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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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公告》有关内容做进一步解读


1、用一般贸易出口(0110)方式出口的海外仓货物无法根据《公告》进行退运。

该《公告》覆盖了跨境电商相关的所有四种出口报关方式。但是不适合用0110方式出口的海外仓货物,所以这将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更多采用9810项下出口方式出口,以实现将来可能的退运报关环节。

另外通过物流公司或其他公司代理报关出口的货物,届时也无法完成退运。


2、退货周期在出口日期6个月内就必须退回。

以中美航线为例,扣除往返海运及报关环节大约需占用60天,意味着,商品在海外仓储4个月之后就要决定退运,否则将错过退运规定的期限。

另外之前已出货的跨境电商货物无法享受此退运政策。


3、充分理解“原状”的含义,确保退货顺利。

这次《公告》针对跨境电商的经营特点,对原状的认定做了很多适合行业特点的调整,特别是针对退货或拒收货物有可能影响部分原状做了特别说明。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4、企业提供的“自我声明”有助于简化退运报关操作,但意味企业承担更大责任。

企业提供“自我声明”将举证责任交给企业,将有助于简化海关报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但是这也意味企业承担更大的责任。企业必须如实举证,合规退运,不可编造相关材料,确保“货单相符”,否则一旦被查实,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

在具体操作上,根据公告,企业申请办理进口免税等手续时,需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于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所以跨境电商企业切不可“以身试法”。


公告原文如下:《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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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Warm Reminder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的优化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政策,以及此次出台的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充分考虑了跨境电商企业的诉求和利益,推动我国进出口税收政策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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